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43號

給付醫療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告
黃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672 元,及從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55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的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07日攜同訴外人即病患黃耀欽來院辦理住院、治療,被告於住院病患權益聲明同意書簽署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從108年10月29日起到109年11月13日止,共計積欠醫療費用148,672元。參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663號判決意旨,醫療契約屬於勞務性契約,依勞務性契約「報酬後付」的原則,醫療費用應在醫療完成時給付。經原告數次向被告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住院病人繳費通知單、本票、住院病患權益聲明同意書、原告109年3月19日中總嘉企字第1092800351號催款函、自費僱用照顧服務員申請同意書、藥物(衛材)自費同意書、住院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被告雖然在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只是聲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沒有具體指明抗辯理由並提出證據,被告的辯解就沒有辦法採信。本院審核原告所提證據與他所述情節相符,原告的主張可以相信為真實。

(二)因此,原告依據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五、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該由敗訴的被告負擔。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以證明。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費用額為1,55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醫療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