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730號
- 原告
- 劉俊億
- 被告
- 黃燈全
- 訴訟代理人
- 黃慈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13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年度偵字第2750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68號刑事案件審理後,認為被告犯有過失傷害罪責,經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刑事案件駁回其上訴,被告不服聲請再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交聲再字第131號案件審理中。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致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就同一交通事故是否涉有刑法過失傷害犯行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有裁定停止之必要,故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131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