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鄭宇珊
- 聲請人
- 輔 助 人 鄭毓菁
- 相對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扶助,經該會認聲請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佐,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