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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國小調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周欣怡

聲請人
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0.0021包王子麵(海苔口味)」。依王子麵之一般市場行情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嘉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國小調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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