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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以長賴秀蘭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兩造提起主參加訴訟,因其請求與本件原告之請求不能併存,經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在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乙○○○○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林以長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