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巧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崑地律師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兩造提起主參加訴訟,因其請求與本件原告之請求不能併存,經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在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乙○○○○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