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與訴外人蔡永和所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並經以95年度票字第30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不認識被告,與被告更無任何債權債務或金錢往來,原告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原告之子蔡永和拿票借錢,因之係因借貸關係而執有系爭本票,且蔡永和已經於檢察署坦承係偽造原告冒簽,因之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簽發一情不爭執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1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就其執有系爭本票一紙,聲請本院以95年度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告抗辯並非原告所簽發,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若不予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與權利將有受侵害之虞,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即屬有據,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本院以95年度票字第30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訛。

(三)次按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2030號判例參照)。又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659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由其簽發,而被告對於系爭本票非由原告親自簽名、蓋印之事實亦不爭執,因之原告主張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應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法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到 期 日│備註    │
│ (民國) │(新臺幣)│          │ (民國) │        │
├────┼─────┼─────┼────┼────┤
│93.09.16│0000000元 │025800    │93.10.16│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479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