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2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井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