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七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肆紙上「陳含笑」之印文各壹枚,計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向郵局人員騙取提領上揭告訴人存款金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盜用印章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公訴人認被告尚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