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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肆紙上「陳含笑」之印文各壹枚,計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向郵局人員騙取提領上揭告訴人存款金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盜用印章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公訴人認被告尚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七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