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6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許龍雄
許林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75 元(計算式:19,500元/ 平方公尺×0.25平方公尺+123,200元=128,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然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