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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649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49號

上訴人
許龍雄

      許林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75 元(計算式:19,500元/ 平方公尺×0.25平方公尺+123,200元=128,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然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64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