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6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史芬慈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史豐瑞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史耀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258,837 元(算式:86,279元×3 =258,837 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