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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637號

給付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史芬慈
上訴人
即被告
史豐瑞
上訴人
即被告
史耀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258,837 元(算式:86,279元×3 =258,837 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63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使用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