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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原告
葉美純
被告
陳賜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定期給付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即應以該數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0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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