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葉美純
- 被告
- 陳賜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定期給付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即應以該數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