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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聲字第3號

聲請告知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黃郭美香
相對人
郭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知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略以相對人刑事告訴要求給予遺產案件目前由本院審理為由,聲請告知訴訟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民事訴訟法第6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關於兩造之民事訴訟繫屬中者,僅有以相對人為被告之本院108 年度鳳簡字第8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並無其他,而聲請人並非本院108 年度鳳簡字第8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有本院查詢表、索引卡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告知訴訟,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告知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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