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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7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7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蘇炳璁
法定代理人
沈君祥
法定代理人
陳芳惠
被告
易億晉

      易彥明

      易蕎誼

      易佳菁

      易瑞屏

      易孫金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易億晉、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孫金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易億晉前向原告申請易貸金貸款,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108 年9 月23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20,619 元及該金額所生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繳,皆未獲清償。伊查得被告易億晉之被繼承人易余忠遺留有如附表

一、二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被告易億晉因積欠原告上開金額尚未清償,恐繼承遺產後為原告所追索,乃將其繼承系爭不動產部分以無償方式登記在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名下,故原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聲明:㈠被告易億晉、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被告易孫金鍛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就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應將被繼承人所遺上開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0 年8 月12日、登記日期100年12月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

二、被告易瑞屏則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657 號判決意旨認為,繼承人間就繼承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係繼承權之延續,同屬以其等人格上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故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即非屬原告可得行使撤銷權之對象。

三、被告易瑞屏以外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具名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意旨主要如上開被告易瑞屏所述。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意旨參照);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整個遺產為公同共有,既應一體為分割,自不容許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一部撤銷,而就未撤銷之其他遺產仍維持公同共有,此為繼承性質所不許。

五、經查,被繼承人易余忠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4頁)。是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僅訴請就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一部分即系爭不動產為撤銷,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聲明自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土地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全部  │
  │高雄市  │鳳山區  │新庄子段    │0000-0000地號 │      93        │        │
  │        │        │            │              │                │        │
  └────┴────┴──────┴───────┴────────┴────┘
附表二: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建物建號   │                │主要建築├──────┬──────┤權利│
  │              ├────────┤材料及房│ 建物層次   │ 附屬建物之 │範圍│
  │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  及面積    │ 用途與面積 │    │
  ├───────┼────────┼────┼──────┼──────┼──┤
  │高雄市鳳山區新│高雄市鳳山區新庄│加強磚造│1 層/39.46  │    無      │全部│
  │庄子段00983   │子0000-0000 地號│、2層   │2 層/54.48  │            │    │
  │-000建號      │                │        │騎樓/13.86  │            │    │
  │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五  │        │            │            │    │
  │              │權路42之1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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