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何一宏
  •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江宗玹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國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44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許憲彰 被   告 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