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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44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44號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許憲彰
被告
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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