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44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許憲彰 被 告 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