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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陳建志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稱丙類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少年及事法院處理之。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家事事件法第2 條亦於立法理由揭示:「為貫徹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調解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爰於本條明定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法院」之意旨明確,足見該條乃依事件性質而定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規定,具專屬及強制性質,亦即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家事事件之管轄,較諸普通法院,性質上為專屬管轄,且事關公益,不許捨棄責問權(參見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下冊,民國102 年7 月修訂10版第1391至1392頁)。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對照民事訴訟法第18條於102 年5 月8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謂: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將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所生事件列為家事事件,並於第70條明定其管轄法院,依該法第196 條規定應優先適用,現行條文關於上開事件管轄法院之規定應予刪除。至於該法規定以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例如死因贈與、死因契約等類情形,仍有本條之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又因繼承所生家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事件法,現行條文規定之被繼承人應修正為自然人,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是關於遺產分割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之管轄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定之,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即應專屬該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不得由普通法院管轄,方無違家事事件法基於家事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所定之管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判決要旨)。按遺產分割訴訟,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所定之丙類事件。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故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審查意見)。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甲○○、乙○○就被繼承人楊素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分配金額,應按附表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可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即被代位人)甲○○與被告乙○○就繼承被繼承人楊素貞之遺產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司執字第78751 號發還乙○○、甲○○之分配款,其代位權之客體乃債務人即被告甲○○之權利即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本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之丙類「遺產分割」所定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及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被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編號│ 案號標的 │金額 │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 ││ │ │(新臺幣)│權利範圍│ │├──┼─────────┼─────┼────┼────────┤│1 │108司執字第78751號│576,648 元│全部 │被告等各2分之1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5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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