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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四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精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各依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新台幣三百五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元之支票三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已可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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