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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對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具狀提出異議,核其性質係認該裁定依法無效之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抗告人並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