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對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具狀提出異議,核其性質係認該裁定依法無效之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抗告人並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對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具狀提出異議,核其性質係認該裁定依法無效之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抗告人並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