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788號
- 被告
- 危民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危民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