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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0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03號

被告
紀明材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475號、第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明材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贓物、詐欺、偽造文書等刑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其違犯本案故買贓物罪,除造成財產犯罪追緝困難外,更因便利竊盜者銷贓,而間接助長竊盜風氣,危害社會秩序,惟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暨經警查獲之財物業已由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0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