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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以下關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豐簡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之記載,應予更正並補充記載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豐簡字第776號、99年度豐簡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正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陳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8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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