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以下關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豐簡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之記載,應予更正並補充記載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豐簡字第776號、99年度豐簡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正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