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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0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四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四川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有腦震盪」更正為「有腦震盪無意識喪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黃渙文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0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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