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坤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坤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數量淨重0.0642公克、1.5700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塑膠吸管叁支、玻璃管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