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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8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賢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曾於中華民國(下同)97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8年2月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8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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