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勝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勝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勝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楊勝富前於97年間已因公共危險案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其仍不知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有誠心悔過之意,且其經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0.63mg/L,其一再酒後駕車,對交通安全潛藏重大危險,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惡性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