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芳如
- 被告
- 陳凱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0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芳如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凱右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年5月確定」後應補充「,嗣經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
2、「黃照春」應更正為「黃兆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