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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0號

賭博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崇弘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崇弘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FoRMULA」應更正為「FORMULA1」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完全清楚自己所從事之行為,僅係誤認其所為者為法律所允許,禁止錯誤之態樣包括行為人不知有禁止規範存在、誤認禁止規範已失效、誤認禁止規範不適用其行為(直接禁止錯誤)、誤認存在容許規範、誤認容許規範之界限(間接禁止錯誤)等。而對於禁止錯誤之犯罪評價係採取罪責理論,即禁止錯誤不影響行為人行為故意之成立,仍然成立故意犯。然可視禁止錯誤能否完全避免,阻卻或減免行為人之罪責,若禁止錯誤係可避免者,屬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若係不可避免者,則屬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次按,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不知擺設賭博性機臺之行為屬違法,惟若被告於為該行為時有所懷疑,應善盡查詢義務,況政府各相關機關業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自不得恣意地以不確定之自我判斷,而為上開違法之行為,詎其仍未善盡查詢義務,而為違法之行為,被告所為應屬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依前開所述及刑法之規定,自不得因而免除刑事責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條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九萬元)
┌────────────────────────────────────────┐
│附表                                                                            │
├──┬──────────────────┬──────────────────┤
│編號│物品                                │數量                                │
├──┼──────────────────┼──────────────────┤
│1   │電子遊戲機(含IC板)                │1臺                                 │
├──┼──────────────────┼──────────────────┤
│2   │賭資                                │新臺幣190元                         │
├──┼──────────────────┼──────────────────┤
│3   │RACiNG CAR遙控汽車                  │1臺                                 │
├──┼──────────────────┼──────────────────┤
│4   │FORMULA1遙控汽車                    │1臺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