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怡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良犯妨害考試未遂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報名履歷表考證告」應更正為「報名履歷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37條第2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第137條 (妨害考試罪)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 │品名 │ ├────┼─────────────────────────────────┤ │1 │10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公職王歷屆試題)6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