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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2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良犯妨害考試未遂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報名履歷表考證告」應更正為「報名履歷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37條第2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第137條
(妨害考試罪)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    │品名                                                              │
├────┼─────────────────────────────────┤
│1       │10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公職王歷屆試題)6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2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