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詹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6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汪詹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汪詹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以105年度豐簡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105年11月18日以105年度簡字第189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月、3月、2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106年 1月4日以106年度豐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106年1月26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確定;前開有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台非字第1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甫於107年5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復犯本件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所生危害,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9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