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藍文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文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以105年度審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3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分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8號、第6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6年3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1行「採集送驗記錄表」應更正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