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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原簡字第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原簡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28日草│
│    │包(含黑色包裝│療鑑字第1080300398號鑑驗書        │
│    │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檢品外觀:標示「COCOA」黑色包裝(內│
│    │              │含褐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4.2028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2.2298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原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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