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原簡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原簡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28日草│ │ │包(含黑色包裝│療鑑字第1080300398號鑑驗書 │ │ │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檢品外觀:標示「COCOA」黑色包裝(內│ │ │ │含褐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4.2028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2.2298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