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陳建智
- 被告
- 林復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豐簡字第6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豐簡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而原告係於109年11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之收件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於法不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