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8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振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振皇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