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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道韞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道韞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傳播不實消息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道韞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傳播不實訊息罪。被告雖於偵查中抗辯其罹患注意力不足、過動行為及其他混合性情緒障礙之病症云云,然依其犯罪動機、過程、手段及於警偵應訊時之應答表現,均無從推認其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達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其行為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形;又被告所提出之相關就診紀錄(見偵卷第 15至104頁)有明確提及上開症狀者,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門診病歷部分,然該部分病歷所載診斷時間距今甚遠,本院認為依據現有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消息,對防疫工作、他人之適足居住權均造成不利影響,並有引起公眾恐慌或造成相關市場損害之虞,所為實值非難;惟衡及被告在事發後坦承犯行,迅速在其個人臉書發表公開道歉之貼文(見他字卷第43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
    被      告  謝道韞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道韞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
    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
    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
    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謝道韞於109年1月29日
    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路社群軟體
    Instagram(下稱IG)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軟體 IG限時
    動態所張貼內容有「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
    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等語之不實訊息,竟未經查證內容
    是否屬實,旋於接獲上揭訊息後,即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
    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時許,在其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至社群軟
    體IG網站,以其暱稱「0709_89」之帳號登入IG後,在其個
    人限時動態轉貼上開內容為「拜託現在住台中北屯西屯水湳
    的人注意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跑到水湳市
    場散播病毒注意注意再注意」之訊息,以上揭方式散播有關
    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其在網路網路IG社群
    友人約 194餘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
    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道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世輝
    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並有IG
    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個
    人臉書網頁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
    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並請
    考量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於犯後迅在個人臉書網頁以「葉
    大雄」名義發表對水湳市場公開道歉之貼文,且其罹患有注
    意力不足、過動行為及其他混合性情緒障礙等症狀,其情可
    憫等情,予以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6531號
    被      告  謝道韞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應與本署前已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109年度偵字第6097號案件,現由貴院潤股以109年度豐簡
字第185號審理之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謝道韞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
    病毒肺炎,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亦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
    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
    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
    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
    ,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謝道韞於10
    9年1月29日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
    路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 IG)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
    軟體IG限時動態所張貼內容有「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
    出去醫院還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等語之不實訊息,竟未
    經查證內容是否屬實,旋於接獲上揭訊息後,即基於散布傳
    染病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時許,
    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
    路至社群軟體IG網站,以其暱稱「0709_89」之帳號登入IG
    後,在其個人限時動態轉貼上開內容為「拜託現在住台中北
    屯西屯水湳的人注意有個確診武漢肺炎的人偷跑出去醫院還
    跑到水湳市場散播病毒注意注意再注意」之訊息,以上揭方
    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其在網路
    網路IG社群友人約 194餘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損害於
    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案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道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曾世輝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
    並有IG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
    書、個人臉書網頁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
    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 6097號案件向貴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現由貴院潤股以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同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
    件,與上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
    實上之同一案件,爰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參考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8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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