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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秋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1299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5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秋貴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秋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13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侵占行為,係屬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恣意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悉數歸還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299號
    被      告  廖秋貴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秋貴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在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某便利
    店,介紹巫奕宏(原名巫澄馳)向羅千芯借貸新臺幣(下同
    )2萬元,3人約定分 4期按月由巫奕宏交付5000元與廖秋貴
    ,再由廖秋貴轉交與羅千芯以為清償,詎廖秋貴於107年 10
    月11日,在同一便利店代收巫奕宏交付之全額還款後,於10
    7年10月17日至108年2月17日期間,僅先後交付5000元、500
    0元、3000元與羅千芯,其餘 7000元則未依期轉付,且基於
    侵占之犯意,於同年 3月間,逕將該款據為己用,而未將巫
    奕宏之還款轉交與羅千芯。
二、案經羅千芯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秋貴之供述。
(二)被害人即證人巫奕宏之證詞。
(三)告發人即證人羅千芯之證詞。
(四)本票影本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又被告已
    當庭歸還7000元,爰不再聲請沒收其犯罪所得,並請酌量此
    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芳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度偵字第15134號
    被      告  廖秋貴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
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廖秋貴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在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某店,
    介紹巫奕宏(原名巫澄馳)向羅千芯借貸新臺幣(下同) 2
    萬元,3人約定分4期按月由巫奕宏交付5000元與廖秋貴,再
    由廖秋貴轉交與羅千芯以為清償,詎廖秋貴於107年10月 11
    日,在同一便利店代收巫奕宏交付之全額還款後,於 107年
    10月17日至108年2月17日期間,僅先後交付5000元、5000元
    、3000元與羅千芯,其餘7000元則未依期轉付,且基於侵占
    之犯意,於同年 3月間,逕將該款據為己用,而未將巫奕宏
    之還款轉交與羅千芯。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
    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廖秋貴之供述。
(二)被害人即證人巫奕宏之證詞。
(三)告發人即證人羅千芯之證詞。
(四)本票影本2張。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署於109年4月22日以10
    9年度偵字第112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已移審由貴院受理
    (尚未分案),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
    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芳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4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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