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國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國光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