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茹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茹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106年、107年間各犯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8年8月19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72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審酌本案被告所犯之罪與前案為同一罪質之罪,認本案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黃渙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