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原簡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政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政良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政良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本案係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無法參與且無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是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本院尚無從裁量本案是否因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㈢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竟又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冠肺炎後,未能遵守規定,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他人有受傳染之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又被告本件犯罪與前案均屬故意犯罪,顯見被告法遵循意識不足,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具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緝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
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