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零點捌玖公克,淨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