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五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五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