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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零點捌玖公克,淨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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