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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五三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羅永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五三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