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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一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曾因犯竊盜案件‧‧‧執行完畢」更正為「前曾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