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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交簡字第83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交簡字第8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9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過失傷害他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本件被告所犯上揭過失傷害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2月3日,故依上開規定,本院應減其所宣告拘役之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交簡字第83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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