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6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第4行「96年」更正為「97年」、第6行「以7日為1期計息」之後補載「每期利息1500元」、第7行「預扣」之後補載「1個月」,另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6行「3張」更正為「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本票2張係被害人黃永見因借款而簽發予被告,在借款本金及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債權範圍內,被告得持該等本票向借款人請求支付,亦為債權之表彰,被告既確有出借款項予被害人,將來即可據之就未清償部分提出民事還款之訴訟,該本票顯不宜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