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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660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6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第4行「96年」更正為「97年」、第6行「以7日為1期計息」之後補載「每期利息1500元」、第7行「預扣」之後補載「1個月」,另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6行「3張」更正為「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本票2張係被害人黃永見因借款而簽發予被告,在借款本金及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債權範圍內,被告得持該等本票向借款人請求支付,亦為債權之表彰,被告既確有出借款項予被害人,將來即可據之就未清償部分提出民事還款之訴訟,該本票顯不宜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66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