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並與另犯妨害風化罪所處之有期徒刑2月15日,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更正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