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被告「RATNWONGPHICHET(翁批且)」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HICHET(翁批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應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